今年1月,監察院彈劾管中閔,認為他在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間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主委、國發會主委時,涉違法兼職,為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報酬,因此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公懲會今年7月破天荒公開審理該案,管中閔言詞辯論庭時,反駁自己是受到週刊口頭邀稿,並未約定稿費,也未在週刊擔任任何職位,並非兼職,更批評監察院彈劾他是政治陷害。
監察院則認為,管中閔在2012年2月6到2015年2月3號擔任政務人員期間,經常性、常態性以匿名方式投稿週刊寫社論,賺取一年大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明顯違反公務員禁止兼職規定。
全案於8月19日辯論終結,今公懲會作出判決,記管中閔申誡。
由於管中閔遭控違法兼職是在2016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法施行前,因此適用舊法規定,政務官僅有撤職或申誡兩種處分;而根據舊法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受懲戒。
而公懲會也召開記者會說明,表示管中閔自2014年擔任政務委員並兼國發會主委,其為政務委員,的確經常持續、匿名為周刊撰寫文章,除與本職性質有違,更有礙其職務尊嚴,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本職、公務員紀律鬆散的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一項,因此有懲戒必要。
公懲會表示,公務員遭記申誡,將對考績有影響。
(民視新聞網/曾雅凰 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