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公司位於六輕工業區內的「芳香烴三廠」今年4月7日發生氣爆,進而起火燃燒,管線及機器設備遭燒燬。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2次到現場勘驗,陸續傳喚被告7人及相關證人,同時分析火災調查報告,全案偵查終結,認為被告涉及刑法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嫌,事證明確,將郭姓廠長等七人提起公訴。
雲林檢方指出,被告等7人分別為芳香烴三廠的廠長、製程課長、檢核值班主管、保養人員、值班盤控人員、領班人員、現場巡檢人員,長期對管線疏於檢查、保養及維修,致使10吋液化石油氣(LPG)管線逐漸變薄,無法承受管內壓力而破裂洩漏。
檢方認為,被告等七人在明知可能發生爆炸的情況下,未立即執行灑水和關閉管線,僅以加強巡視方式監看破裂情形,以致發生爆炸,造成公共危險。
檢察官認為被告等7人洩漏液化石油氣有人為過失,於是依刑法第175條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嫌予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