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開單真的要有證據!苗栗一名男子去年底被警方開出闖紅燈的罰單,由於這名男子否認闖紅燈,而警方也提不出證據,於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法官審理後認為,警員對這名男子闖紅燈完全沒印象,也沒有隨身密錄器佐證,在沒有積極證據下,法官判原處分撤銷。
(彭清仁報導)判決書中指出,黎姓男子是去年十二月,騎機車穿越路口被警方看到闖紅燈,警方也當場開單,被新竹區監理所裁罰兩千七百元。
不過黎姓男子否認闖紅燈,並向警員強調經過時是綠燈,要求警員提示闖紅燈的證據遭拒。
黎姓男子於是向苗栗地院提出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
新竹區監理所主張,許多違規行為發生難以預期,違規狀態稍縱即逝,無法期待舉發員警就一瞬間突發的交通違規行為,在發現後能及時攝影取證。
員警依其「目睹」所視,得作為裁罰基礎。
若認仍有證據不足,請法官依職權通知原舉發員警出庭作證補證據不足。
不過法官傳訊證人廖姓警員,警員坦承是他開單,但對當事人沒有特別印象,隨身密錄器也沒有錄影留存。
法官認為,舉發人廖姓警員就舉發經過,當時的行向位置,都因為相距時間過久而不復記憶,也沒有密錄器佐證。
在欠缺積極證據下,且新竹區監理所主張事實乃陷於真偽不明,難認定監理所的主張為事實,法官最後判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