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詳細分析!全球主要區塊鏈國家的監管嚴格指數比一比

超詳細分析!全球主要區塊鏈國家的監管嚴格指數比一比

KNOWING新聞 2018-07-15 00:00

(示意圖/來源為Pixabay)

 

火幣區塊鏈研究院對世界主要區塊鏈、數位資產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政策進行了跟蹤,並制定了如下評估體系,對監管程度進行考察,包含以下四個方面:

 

·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用於支付

·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交易所境內營運

· 是否允許首次數字資產群募

· 是否允許公民進行數字資產投資

 

同時,我們引入監管嚴格指數,綜合上述評估體系,對各國家和地區對區塊鏈、數位資產的監管程度按照強弱進行分析:

 

(1)北美地區

 

美國:由鬆變緊,強化數位資產證券屬性,監管嚴格指數: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支付

 

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簡稱 IRS)出於稅收的考慮,早在2014 年發佈的投資者指南和規則(IRS Notice 2014-21)中就將數字資產等視為資產而非貨幣,投資者需對長期和短期的資本利得繳納相應的稅收。總體來看,美國政府並未在法律層面承認數位資產的貨幣屬性,但亦未禁止商戶接受數字資產支付。

 

是否允許交易所境內營運

 

歷來,對於提供數位資產服務公司的管理權主要集中在各州政府手中,各地均有所不同,但大多實施牌照化管理,頒發相應許可證,例如美國數位資產交易所 Coinbase 便在紐約州獲得比特幣經營牌照。

 

2018年3年7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y Exchange Committee,簡稱SEC)發佈公開聲明,要求交易符合證券定義的數位資產平臺必須在 SEC 註冊 為國家性質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得到豁免。根據 SEC 國家性質的證券交易所名 單顯示,主流的 Coinbase、Bittrex、Poloniex 三家美國主流數字資產交易所目前無一在列。這一事件意味著美國監管再一次強化。若交易所涉及證券類數位資產的交易,則可能面臨非法銷售證券的訴訟。

 

是否允許首次數字資產群募

 

2017 年底,數字資產群募受到美國 SEC 的不斷關注。2018 年 1 月,美國 SEC查了德州數字資產銀行公司 AriseBank 所持數位資產,了該公司正在進行的 6 億美金的數字資產融資;2018 年 2 月,美國 SEC 主席 Jay Clayton 在國會的數字資產聽證會上申明大部分數字資產可能屬於證券,意味著數字資產群募被允許,但原先數位資產專案以「Utility Token」(服務類數位資產或實用型數字資產)的名義,實際發行證券性質的數字資產已不再容易,數字資產群募將受到美國 SEC 的監管,並需要進行註冊,監管強化。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投資

 

由於美國政府將數字資產認定為資產,因而並未限制數字資產投資,然而在稅收層面,相關監管正逐步強化:

 

2017 年底,IRS 通過聯邦法院下令,讓全美最大的數位資產交易所之一的Coinbase 交出其 2013 至 2015 年的客戶記錄,據 IRS 統計,2013 年到 2015 年, 只有不到900人為比特幣投資交易報稅,但有超1.4萬個Coinbase用戶進行了比特幣交易。Coinbase 後對此進行了反抗,但以敗訴告終。2018 年 1 月 31 日,Coinbase 向網站的美國用戶郵箱中發送了 IRS 專用的 1099-K 稅務表單,並最終將 1.4 萬個使用者的交易記錄上交。另外,2017 年底,美國總統川普簽署了新的稅收法案,認定數位資產交易都將成為應稅事項,包括兩種數位資產之間的相互交易。

 

(2)亞洲地區

 

日本:總體仍寬鬆,數字資產群募法規呼之欲出,監管嚴格指數: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支付

 

2017 年 4 月 1 日,日本內閣簽署的《支付服務修正法案》生效,承認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的合法支付地位。之後,比特幣支付得到大規模推廣,並被預計為日本經濟貢獻 0.3%的國內生產總值。

 

是否允許交易所境內營運

 

日本是少數較早在國家層面對數字資產交易所進行牌照化管理的國家。2017 年4 月 1,日本內閣簽署的《支付服務修正法案》生效,該法案為交易所制定了 一系列標準和規則,要求數位資產交易所必須獲得日本財政部和金融廳的授權,並在九月底前向金融廳提交註冊登記文件。截至目前,日本已批准了16家數字資產交易所。

 

2018 年 1 月,日本 CoinCheck 交易所發生 NEM 被盜事件,引發了日本金融廳對國內數字資產交易所的強化審查,3 月,金融廳對所管的 Coincheck、GMO Coin、Mr. Exchange 等多家數字資產交易所作出行政處分,並對其他部分數位 資產交易所要求限期業務整頓改革。在這樣的監管環境下,截至目前,8 家已經提交申請的交易所撤回了牌照申請。雖然監管有所強化,但整體來看,依舊持支持和鼓勵態度。

 

是否允許首次數字資產群募

 

針對首次數字資產群募行為,日本尚無明確的法規,而 2017 年 4 月 1 日生效的《支付服務修正法案》亦不足以對相關行為的法律性質予以明確。2018 年後,日本金融廳開始監控對日本投資者進行的各類數字資產群募。2 月, 日本金融廳對 Blockchain Laboratory 這家位於澳門的數字資產群募機構發出警告,聲明其在的運作未得到官方許可,並要求其停止向日本投資者的募資行為。未來,相關法律法規或將推出,予以明確。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投資

 

日本對於數字資產投資持較為開放態度,但投資人將面臨不同程度的徵稅。2018 年 2 月,日本國稅廳推出了針對數字資產稅收全方案,裁定數字資產收 益屬於個人「雜項收入」,按照累進制稅率進行報稅,從 15%到 55%不等,如果投資者當年含數字資產資本利得的收入超過 4000 萬日元(約合 36.5 萬美 元),那麼超出部分就將徵收 55%的最高稅率,遠高於對投資股票、外匯等征收的 20%左右的所得稅。

 

韓國:交易監管強化,反洗錢是重點,監管嚴格指數: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支付

 

韓國未有相關法律承認數位資產在支付領域的合法地位,但通過比特幣等數位資產進行支付並未禁止。

 

是否允許交易所境內營運

 

韓國允許交易所在境內營運,並接受電子商務法監管,根據該法,企業按照電子商務網站進行註冊,便可以開展數位資產交易類業務。韓國區塊鏈協會雖也發佈《數位資產交易所自律控制案》,並於2018年4月公佈了數字資產交易所自我監管框架,對交易所設定了一定的資質和營運要求,但目前,整體准入門檻仍相對較低。

 

隨著數字資產市場的快速發展,韓國政府正逐步強化對交易所的監管:2018 年初,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宣佈要求數位資產交易所實施實名制等規則,之後,銀行開始拒絕為較小的交易所發行新的虛擬帳戶,只向四大數位資產交易所提 供法定存款服務;同時,韓國政府宣佈將對數字資產交易所徵收22%的企業稅 及2.2%的地方所得稅。

 

是否允許首次數字資產群募

 

韓國自 2017 年 9 月至今仍全面禁止首次數字資產群募。2017 年 9 月初,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透露,將處罰數字資產群募專案,其中也包含進入別國進行募資的韓國項目,緊接著在 9 月底,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全面禁止了首次數字資產群募。目前政策暫未實質性變化。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投資

 

韓國允許民眾進行數字資產投資,並暫未對相關投資收益進行徵稅。進入 2018年後,相關監管有所加強:1 月 23 日,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發佈一系列措施, 禁止在韓國交易所進行匿名交易,並且未成年人和外國人禁止交易數位資產。

 

新加坡:政策穩定,且未來有望進一步開放,監管嚴格指數: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支付

 

新加坡稅務局(IRAS)在 2014 年發佈的加密貨幣指南(IRS Virtual Currency Guidance)中將比特幣等數位資產認定為「貨物」而非貨幣,使用數位資產進行支付被視為「物物交易」,需要繳納商品增值稅,稅率為 7%。2017 年 11 月,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佈《支付服務法案》(草案)第二個徵詢意見稿,希望通過一個獨立的法案來簡化對所有支付服務的繁複監管,未來,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的支付地位有望得到法律認可,並頒發相應許可證。

 

是否允許交易所境內營運

 

新加坡允許在境內開設並營運數字資產交易所。2017 年 11 月 14 日,新加坡 金融管理局發佈《數字代幣發行指引》,檔表明,新加坡數字資產相關的中介機構,包括數位資產交易所,若涉及提供被視為資本市場產品、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數位資產交易,則需要獲得相應牌照、批准,若僅提供幣幣交易,且不涉及上述被視為資本市場產品、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數位資產,則無需相關牌照,但仍需要符合反洗錢相關規定。

 

是否允許首次數字資產群募

 

2017 年 11 月 14 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佈《數字代幣發行指引》,肯定了首次數字資產群募,並明確了監管範圍,即當數字資產屬於《證券及期貨法》項下定義的資本市場產品時,數位資產群募受到監管,需要獲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審批,若數位資產不屬於資本市場產品,則不需要受到監管,只需遵守反洗錢等常規性要求即可。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投資

 

新加坡對數字資產投資持開放的態度,針對投資數字資產的收益,暫不徵稅,但新加坡政府仍舊多次發表聲明,就數字資產潛在的風險對投資者進行提示。

 

香港:基本保持不變,強化執行,監管嚴格指數: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支付

 

香港未從法律上承認數字資產的法定支付地位,但亦未禁止比特幣等數位資產 用於支付。

 

是否允許交易所境內營運

 

香港允許開設數字資產交易所,但若涉及向香港公眾提供證券類數位資產的交易服務,依據 2017 年 9 月 5 日香港證監會發佈的《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 則受監管,需獲取相關牌照或向證監會註冊,發牌規則參照《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

 

2018 年 2 月 9 日,香港證監會發佈《證監會告誡投資者防範數字資產風險》公告,聲明已先後致函 7 家位於香港或與香港有聯繫的數字資產交易所,警告它們不應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買賣屬於「證券」的數字資產。

 

是否允許首次數字資產群募

 

香港並未禁止首次數字資產群募,2017 年 9 月 5 日,香港證監會發佈《有關 首次數字資產群募的聲明》指出,部分專案數位資產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 例》所界定的「證券」,並且就該類「證券」類數字資產,若以香港公眾為對象,則需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該聲明同時指出,若某首次數字資產眾 籌專案被認定為證券,則不僅是參與到該代幣的一級市場做市商、諮詢機構、 以及機構投資人等需獲得相關牌照,並且二級市場的參與者(包括交易平臺) 也需要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

 

2018 年,3 月 19 日,香港證監會暫停發行人 Black Cell Technology Limited 的數字資產專案,因其在未獲認可的情況下,向香港公眾投資者進行「證券」類數字資產銷售。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投資

 

香港允許公眾投資數位資產,針對投資數位資產的收益,暫不徵稅,但香港證監會多次發佈聲明告誡投資者防範數字資產風險。

 

(3)歐洲地區

 

俄羅斯:由緊轉鬆,逐步轉向明確,監管嚴格指數: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支付

 

2014 年 2 月 28 日,俄羅斯總檢察院發表聲明禁止在俄羅斯境內使用比特幣,並全面封殺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位資產交易,之後,俄羅斯數位資產的禁令雖有所鬆動,但整體仍持高壓態度。

 

進入 2018 年,俄羅斯對數字資產態度快速轉變,1 月,俄羅斯財政部提出《數字金融資產法》草案,3 月,俄羅斯國家杜馬議長 Vyacheslav Volodin 和議會立法委員會主席 Pavel Krasheninnikov 提出了修改意見,提議數字資產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條款下被用作支付工具,但數字資產並不會被強制作為支付、存款、轉帳和記帳單位;數位資產的數量及使用者的相關資訊會被收集,數位確認將與書面聲明和簽名一樣有效。這標誌著俄羅斯對數字資產地位合法化邁出了第一步。

 

是否允許交易所境內營運

 

自俄羅斯 2014 年全面禁止比特幣等數字資產後,2017 年 9 月,俄羅斯央行再次發表聲明,重申現階段不會批准任何正規交易所進行數位資產交易,也不會批准將該技術用作基礎設施,即俄羅斯官方不允許任何數字資產交易所境內營運。

 

進入 2018 年,俄羅斯對數字資產交易所立場巨大改變,財政部提出的《數字 金融資產法》草案規定,俄羅斯允許境內開設數位資產交易所,但需要符合俄 羅斯聯邦證券市場法等框架,並需要在俄羅斯中央銀行註冊。

 

是否允許首次數字資產群募

 

2017 年 9 月,俄羅斯央行發表聲明,呼籲警惕數位資產和數位資產群募存在 的高風險。2018 年,財政部頒布《數字金融資產法》草案,其中明確了數字資產群募的合法性,規定個人或法人都可以進行數位資產群募,其中需要提供一系列資料和簽名以保證資訊披露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投資

 

2018 年,俄羅斯財政部提交《數字金融資產法》草案,基於該草案,若不屬於 《俄羅斯證券市場法》中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則只能獲得不超過 5 萬盧布的數字資產且只能記錄於特殊帳戶(該特殊帳戶由交易所提供),若為合格投資者, 則可以合格投資者的名義開設數位錢包用於保護數位資產資訊和訪問數位交 易帳戶。原數位資產交易禁令正逐步放開。

 

英國:政策仍不明確,但並未予以限制,監管嚴格指數: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支付

 

英國並無相關法律對數位資產的屬性進行明確,但對數字資產支付等行為仍持自由開放態度,並未予以禁止。

 

是否允許交易所境內營運

 

英國允許交易所在境內設立,目前英國有 Bitstamp、CoinEgg、HitBTC 等交易 所,但還局限於幣幣交易,暫不需要受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監管,但若交易所涉及法幣,或與數字資產有關的衍生工具,如期貨和差價合約,則需要受 到監管,並要滿足反洗錢等規定。目前政策未變化。

 

是否允許首次數字資產群募

 

英國並未禁止首次數字資產群募,對其是否屬於監管的範疇採取的是一事一議的方式。對於數字資產群募所涉及的風險,2017 年 9 月,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曾發出過警示。2018 年 2 月,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宣佈將從國家法律層面對數位資產群募融資機制的適用性進行深入研究,以確定「進一步監管行動」的必要性,未來,有望出臺相關政策。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投資

 

英國不限制數位資產投資,同時,數字資產投資收益暫不徵稅,目前政策未變化。

 

瑞士:總體友好,政策不斷完善,監管指數: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支付

 

瑞士各地允許數字資產支付,且不會涉及徵收增值稅,不過部分數位資產支付會受到《反洗錢法》的監管。瑞士楚格州在國際上已經成為了有名的「數字資產山谷」,當地政府早在 2016 年就已經宣佈將允許其市民使用數位資產支付政 府服務。2017 年 9 月,瑞士基亞索市政當局也宣佈將開始接受使用數位資產進行納稅,稅款支付額度不能超過 250 瑞士法郎(大約 265 美元)。

 

是否允許交易所境內營運

 

瑞士允許數字資產交易所在境內開設,態度相對開放,但是瑞士並未對數字資產交易所單獨設立合規牌照。目前,主要的瑞士本土的數位資產交易所,都擁 有 VQF(Financial Services Standards Association)會員資格,會員資格中包括 了對數字資產的經營範圍。

 

是否允許首次數字資產群募

 

瑞士對首次數字資產群募持肯定態度,目前,其監管法規也正逐步完善。2017年9月,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頒佈的一項關於數字資產群募的指導意見中指出,目前瑞士還未制定針對數字資產群募的完整法規,但是依據數字資產群募的組織形式,數位資產群募的部分環節需符合當前金融市場的監管法規:當所籌數字資產為支付工具時,該活動將會受到《反洗錢法》的監管;當涉嫌吸收公眾存款時,發行主體需要持有銀行牌照,並受銀行法監管;當所籌數位資產具有類似證券性質時,籌集主體需要有證券經紀商的牌照;當籌集到的資金由外部協力廠商管理時,還需要符合集合投資計畫的相關規定。

 

隨著瑞士數字資產群募數量的增加,2018 年 2 月,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了另一份指導意見,意見中將數字資產分為可相互重疊的支付類數位資產、功能類數位資產、資產類數位資產三大種類,其中,最後一類會被歸類為證券,同時,只有當功類數位資產的唯一目的是授予應用程式或服務的數位存取權限時,並且只有在發行時已具備此種用途時,方不屬於證券。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投資

 

瑞士並未限制數位資產投資,同時,數字資產投資收益暫不徵稅。

 

德國:政策相對明確,並正積極完善,監管嚴格指數: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支付

 

德國對於數位資產用於支付的態度非常積極,早在 2013 年 8 月 19 日,德國財政部就宣佈比特幣是一種「記帳單位」並可以被用於支付。

 

2018 年 2 月 27 日,德國財政部進一步下發指示文件,用戶用比特幣及其他數字資產支付時,買賣雙方其實是在提供法幣和數字資產兌換的「補充服務」, 根據 2015 年歐盟法院對增值稅(VAT)的裁決,除了已經包含在商品價格中的 增值稅,雙方將無需繳納其他稅項。

 

是否允許交易所境內營運

 

德國目前對於數字資產交易所沒有出臺明確的監管政策,但或將納入德國聯邦 金融監管局(BaFin)的監管範疇。BaFin 在 2018 年 3 月 28 日發佈的針對數字資產群募的指導意見中,要求提供與數位資產及數位資產群募相關服務的市場參與者在處理相關業務時必須審慎考慮數位資產的分類及對應遵循的法規。2018年 1 月 29 日,柏林數字資產交易所 Crypto.exchange GmbH 由於其欺詐行為被BaFin 要求立刻停止金融證券業務。

 

是否允許首次數字資產群募

 

德國對首次數位資產群募持保守態度,但目前並未予以禁止,且正在積極完善相關的監管法規。2017 年 11 月 9 日,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曾發出警示公告提醒廣大投資者首次數字資產群募是極具風險、帶有投機性質的行為,並列舉了一系列的風險點,鼓勵公眾在參與首次數字資產群募之前做好詳盡的研究。

 

隨著德國數字資產群募的數量增加,BaFin 又於 2018 年 3 月 28 日發佈了進一 步指導意見,明確了數字資產群募所涉及的數字資產屬於金融工具,將落入證券監管的範疇。BaFin 將針對具體數字資產群募專案給對應數字資產分類,決定它是《德國證券交易法》(WpHG)及《德國金融工具市場指導》定義的「金融工具」,還是《德國證券招股說明書法》(WpPG)定義的「證券」,還是《德 國資本投資法》(VermAnlG)中定義的「資本投資」,然後決定所需遵循的對應 的政策法規。除以上幾條法規外,如果條件滿足,數字資產群募還將遵循《市 場濫用行為監管條例》(MAR)等國家及歐盟級別證券監管範疇內的其他法規。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投資

 

德國目前暫未限制數字資產投資,但 BaFin 多次發出公告提示投資人注意風險,並鼓勵投資人在投資前仔細研究區塊鏈及數位資產技術,瞭解自身所面對的風險。

 

對於投資收益所需繳納的稅項方面,暫無明確政策法規,但鑒於 BaFin 宣佈數字資產需落入證券監管範疇,未來數字資產的投資或將遵循與證券投資類似的稅務規定。

 

(4)大洋洲地區

 

澳洲:環境寬鬆,法規完善,保持穩定,監管嚴格指數: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支付

 

澳洲政府是世界上少數全面放開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位資產交易和流通的國家之一,2017 年 7 月 1 日,澳洲政府正式認可比特幣的貨幣地位,並正式實施免除對比特幣的雙重徵稅、交易稅以及商品與服務稅政策。在 2017年 7 月 1 日之前,澳洲數位資產的消費者需要支付兩次消費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簡稱 GST),一次是在購買數字資產時,另一次是在使用數位資產購買其他商品和服務時。

 

是否允許交易所境內營運

 

澳洲正推行對數字資產交易所的註冊登記制。2017 年底,澳洲參議院正式批准通過了《2017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修正案》,授權該國金融情報機構 ——澳洲交易報告分析中心(Austrac)監管比特幣交易所,該法案規定, 澳洲的比特幣交易所需要在 Austrac 登記註冊,在「數字資產交易所登記冊」上留底,此外,交易所還要制定一系列風險防範措施,包括尋找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的解決方案,驗證客戶的身份資訊,報告任何可疑的活動,國際交易或有超過 1 萬澳元的大額交易也需上報 Austrac。交易所還需要將部分 交易記錄以及客戶身份資訊保留長達 7 年的時間。

 

上述政策於 2018 年 4 月 3 日正式施行,政策期限為 6 個月,若在此期間內沒有遵守條款,交易所將被採取強制措施;此外,若交易所的註冊申請處於審核 當中,Austrac 將考慮通過過渡期的方式允許現有公司繼續提供服務,但必須 在5月14日前進行註冊。

 

是否允許首次數字資產群募

 

澳洲政府對數字資產群募的態度較為包容。2017 年 9 月 28 日,澳洲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簡稱ASIC)發佈了監管指引,指出;首次數字資產群募的法律性質取決於某一個具體的數字資產專案是如何構成及操作的,以及所籌數字資產背後所代表的權利,監管機構將依據專案所涉及的行業與業務的差異適配於不同的法律法規。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投資

 

澳洲對數字資產投資持開放態度,但在特定場景下將對其收取相應的資本利得稅。一方面,如果出於投資目的持有數位資產(即追求投資回報或用以維持某個公 司的營運等),則該項數位資產在增值時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但若持有該項 數字資產超過 12 個月,稅務局會給予一定的稅務優惠。如果出於個人使用目 的持有的數位資產(如主要用來支付或做等價交換其他消費品),金額 10000澳元以內的無需繳納資本利得稅。

 

紐西蘭:態度持續保守,政策依舊較緊,監管指數: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支付

 

紐西蘭央行對數字資產支付持保留態度,並未認可數字資產的法定地位,認為數字資產擴展了人們可以相互交易的機制,但數位資產「交易量較小」、「匿名 性與信貸發放不匹配」,「暫時無法替代傳統的支付系統」。

 

是否允許交易所境內營運

 

紐西蘭對數字資產交易所實施嚴格的管理,紐西蘭金融市場管理局明確指出, 數字資產屬於證券,要求交易所、錢包以及經紀商等所有涉及數位資產的服務 供應商都需要依據《金融市場管理法》在金融服務供應商登記系統(FSPR)中登記,支付申請費用、稅款,以及遵守公平交易規則,履行反洗錢法規定的義務。目前政策暫未變化。

 

是否允許首次數字資產群募

 

紐西蘭金融監管局認為,所有數字資產都是證券,屬於《金融市場管理法》監 管範圍,並且,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數位資產的特徵和經濟實質可將其歸為金 融產品,如債權證券、股權證券、託管投資產品或衍生品。其他情況下,若不 屬於金融產品,發行方企業必須遵守「金融市場管理法」下的「公平交易法」 (Fair Trading Act),且這項法律不僅適用於國內產品,也適用於紐西蘭境外提 供的數位資產產品。此外,數字資產群募方還需遵從其他進一步的監管,如反 洗錢法等。目前,相關政策暫未發生變化。

 

是否允許數字資產投資

 

在數字資產投資方面,紐西蘭政府並未禁止投資者參與,但整體態度相對保守,曾向使用者警示數字資產投資的風險。

 

本文為比特律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全球區塊鏈及數字資產合規、監管總覽

 

上篇連結:數字資產掀熱潮!你該知道各國監管的未來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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