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的真諦
民報
2017-12-16 00:00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之真諦在於彰顯「正義」的實現,向全世界昭告「正義」終究有一天會戰勝「邪惡」,因此人類要保有信心,永遠對正義抱持希望;換言之,「轉型正義」的實現猶如燈塔般,不僅照亮了自己,同時也讓他方猶在獨裁統治底下遭受苦難的人,看到遠處一絲光芒希望,依然相信人性不滅,而擁有繼續奮鬥下去、與集權專政體制對抗的勇氣。因為這不僅僅是屬於少數幸運者的正義,而是「全體人類」(Humanity)都應該共享的普世正義。
因此,「轉型正義」的意義絕非像若干人士所宣稱的「政治追殺」,而是將遲來的公道,返還給那些長年忍受冤屈的受害者及家屬,因為假如沒有公理與正義的出現,悲慘與冤屈就不會消失。一如愛爾蘭作家柏克(Edmund Burke)所說:「悲慘從哪裡開始,正義就在哪裡結束。」
職是之故,「轉型正義」是基於國際社會所共同肯認的基本人權標準出發,在暴政即使已經結束的年代,也要以公義矯正過去,並揪出依舊殘存、隱藏在民主社會當中威權遺緒的諸多邪惡。要知道,重點不僅僅是要標示當時獨裁統治的政治邪惡,同時也需要糾正各項制度的邪惡、導正歷史載述與文化印記上的邪惡,因此需要透過轉型正義當中各項任務的爬梳,完成真相釐清、觀念矯正、制度清理與改革,將過去被黨國機器所扭曲的種種回復至正常狀態,讓受難者與社會的創傷可以慢慢被撫平,藉此達成現代社會與歷史記憶進行全面和解的目標。
從國際法的角度而論,「轉型正義」乃是依循國際刑事法規範,所從事的司法正義與民主轉型工程,目的在於要以國際力量懲治獨裁者,讓他們知道其所犯下的惡行永遠都會被追究,直到遭受司法審判的那一天為止。國際社會於1998年通過「羅馬規約」(Rome Statute)以及隨之成立的「國際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即是要以司法手段制裁那些罪行重大、企圖躲在國家主權保護傘底下逃避訴追的施暴者。從此以後,戰爭罪、種族滅絕罪(Crime of genocide)、反人道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均被視為對國際社會及全體人類產生嚴重危害的罪行,因此國際社會皆須齊力將犯行者繩之於法,這是國際間對於「轉型正義」的外部集體施壓。
至於國內的「轉型正義」,則是屬於個別國家自己決定的範疇,此乃依照每個國家民主進程的速度調整,處理的內容則可參考羅馬規約第七條「反人道罪」內容,檢視過去的專制政權是如何因政治、種族、國籍、民族、文化、宗教或性別等,或其他國際法中所不允許的普世標準,對人民進行普遍性或系統性的有意識攻擊。換言之,「轉型正義」絕不是獨斷的政治清算,而是依照國際法原則,所進行的民主轉型與深化工程。這是一個國家正視自己歷史、邁向未來的健康做法(就像德國處理納粹遺緒的方式),更無關那些所謂低層次的「政治鬥爭」。
獨裁縱使已經過去,但徘徊於上空的幽靈則必須驅逐。「轉型正義」的任務,就是驅魔除魅,掃除那些猶原若即若離的黨國幽靈。至於那些還活在黨國醬缸之中的腦袋,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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