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防止下一個房思琪」的口號,司改國是會議已通過「通姦除罪化」,相信很多人會看不太懂,「房思琪不是被誘姦/性侵嗎?跟通姦有啥關係」?
是這樣的。以房思琪為例子,如果被有婦之夫誘姦,若提告後無法順利舉證為「強制性交」,而是合意性交(法律上沒有誘姦罪,只會判定是否為合意性交,若非合意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就有可能被配偶告以通姦罪,被害人反而要背刑責。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者為未滿16歲的少男少女,毋須忌避通姦罪,因為未滿16歲者不得為通姦罪的主體。
通姦罪有時懲罰了無辜者
台灣不僅是先進國家(說台灣是先進國家不過份吧!)中少數通姦未除罪化的國家,且「有趣」的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對配偶撤告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講白話就是,「元配可以單獨告第三者,對自己的配偶撤告」,通姦罪是我國所有告訴乃論罪中,唯一可以片面對某一方撤告的罪。
這會造成什麼情形呢?有些被害者因為對方的權勢關係,比如老師對學生、長官對下屬等關係而被逼姦,威脅提告加害者。若加害者已有配偶,加害者有時會跟配偶合作,反向威脅第三者:「若告上法庭你無法證明自己因為權勢關係被逼姦,法官判為合意性交,那我們就會用通姦罪告你」。
要證明因為權勢關係而被逼姦有很多不確定因素,而且在提告、蒐證的過程中還可能產生二度心理創傷;而一旦提告失敗,因為發生性關係一事已成法庭事實,通姦罪的刑責絕對躲避不了。至於加害者,其配偶可以單獨撤告,沒差。
因為這種奇怪的法律規定,使得很多被騙、被脅迫的第三者不敢提告,甚至反而被加害者的配偶告上法庭,為了報復他/她破壞家庭,儘管第三者是無辜的。
凡事別只看一面 通姦除罪化會有什麼壞處?
通姦罪的設置自有其用意,就是懲罰對婚姻不忠者,維護家庭的完整。當然,現在台灣大眾的想法比較先進了,大家會講「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如果家庭還須要法律來維護豈不可悲?」等等。
但,很多偷吃者並不是為了「愛」而偷吃,而是為了「性」,如果通姦除罪化,他們就能放膽偷吃了,那人妻豈不是很無奈?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鄉民會寫「通姦除罪化有錢人可以亂XXX了」,這並不是無腦的發洩,這是實際的考量。
第二,婚姻不是戀愛,婚姻還包含小孩,如果婚姻可以主張「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那小孩呢?憑什麼因為生母/生父不被愛了小孩就要多認另一個媽媽/爸爸?這對小孩不公平。
當然,通姦除罪化並不代表偷吃者都不用負任何罪罰,所謂的除罪,只除掉刑事責任,民法中妨礙家庭的侵權行為之相關法條仍然保留,元配仍可用這些法條向偷吃的配偶提告。
然而,有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如果被告沒有刑事責任,原告在民事賠償的部份就難以拉高賠償金額(所謂的「以刑逼民」)。通姦除罪化去除了刑事責任,元配就喪失了十分有利的「談判籌碼」,難以向偷吃者求償想要的金額。
另外,去掉刑責,光是以民事「賠償」來懲罰偷吃者,一定會觸動鄉民們的仇富神經,「所以有錢人就可以亂XXX囉!」
先不論通姦除罪化是Z>B還是B>Z,如果社會觀感無法接受除罪化,後續必定會產生很多爭吵與抗議。不過,有一點應該是絕大多數人都贊同的,就是「通姦罪不能單獨對配偶撤告」,用法律的專業說法是,「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
請密切關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圖片取自fli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