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一例一休  也兼談其他勞動議題

不只是一例一休 也兼談其他勞動議題

KNOWING新聞 2017-03-17 00:00

老師說作文要破題,單純談「一例一休」這個政策的話,長期來看我覺得是好的、是該做的,砍七天假我也認為是合適的;但是做了一件該做的事,也不代表你就會贏;會不會三輸,我就在後面的分析裡,慢慢地說明它。

 

1. 太多的人,對於「政府干預市場」有錯誤的期待

 

白話來說,一例一休「本來就 沒那麼好」,就好像「最低薪資」一樣,台灣大部份的受薪者都不是領最低薪資,但是大家對於「最低薪資調整」都還是會寄予過度的期待。

 

我高三推甄上之後,在麥當勞打過工,當時的時薪是72元,我讀大學的時候,也就是陳水扁執政時期,推動了「時薪95」,後來改成98,陳、馬兩位執政的十六年中調到了現在的130…… 但是我們受薪者的平均薪資又成長多少呢?兩者為何悖離呢?

 

「最低薪資調整,為何平均薪資沒有調?」如果這是邏輯問題,那很簡單,因為「最低 ≠ 平均」;但如果它在政策研討時被提出來,那你會聽到的回覆應該是:「因為政府沒有打算、也沒辦法代替市場決定所有勞務的價格。政府調整最低薪資,是為了保障社會底層的基礎生活水平」

 

那麼,同樣的道理,如今政府制定「週休二日」也罷、「一例一休」也罷,為的主要還是「勞工的健康」,也就是不要連續上班超過六天。

 

(圖片取自維基百科)

 

政府無意、也無法、也不該逼業者「變相加薪」 (薪水、待遇全都不准動,但工時縮短), 但「某種程度」上一例一休是會帶來這樣的「效果」,或者說這樣的「假象」。這是因為「既有的勞動契約,已經由立約的勞資雙方同意、產生了法律效力」,所以凡是在契約中約定好、僱主當初用來讓勞方同意立約的「酬勞」在契約終止前都得照給,不能因為修法而違背契約。

 

然而,新訂立的勞動契約,僱主可就不一定要照舊了,這也是為什麼,有人會擔心薪資因此停滯。至於非屬「酬勞」的、沒明文載於契約上的「福利」呢?  僱主當然就會縮減,這是合法的 ─ 我要重申這件事,我不是支持僱主減少福利,但勞務的市場價格,本來就不是、也無法單靠政策來決定;政府本來就「沒有」要逼業者變相加薪。

 

所以僱主這些被大眾視為「鑽漏洞」的行為,其實是法律上可容許的彈性,那在勞動部的眼裡,其實不失為是政策「緩衝」的一環。

 

依法、依理來說,縮減福利的僱主都不算「鑽漏洞」,福利本來就是多給的,就像紅包一樣,你應該因為今年的紅包縮水了,就怨怪誰嗎?真的要說僱主鑽了漏洞,那也是他在和你簽契約的時候,某些福利沒有明文寫上去、讓它變成交易時談好的「酬勞」,那時就鑽了。

 

呃…… 只能說以後大家簽勞動契約時,可以開口說「你剛才承諾的那些,請你明文寫上去」,但話又說回來,不爭取自己的待遇,不也是求職者藉此希望對方「趕快僱用我」,而想給僱主一點彈性的空間嗎?

 

當然我知道,勞工在議價時是弱勢,「如何改善社會新鮮人求職時的議價弱勢」這個最後再來談;在此先為本段小結一下,我想要強調的是「政府是『默許』業者縮減福利的」。

 

我不是說官商勾結什麼的,而是「一例一休」本來就不是政府強制要業者「變相加薪」;政府要做的是「保障勞工健康」,在健康被確保之後,白話來說「勞工的一天『值多少價』還是勞工和僱主去談的」。

 

所以我這一小段,一開頭就說「許多人有錯誤期待」,因為「福利被砍」的失去感、因為「奮力爭取到了好東西」的想像幻滅,從而不滿那些縮減福利的業者,也不滿在一旁坐視的政府單位。

 

如果你以為我要說「所以是民眾不該抱怨」,那我一定要否認一下,我很清楚千錯萬錯都不會是民眾的錯…… 怪政府宣導不力嘍。事實上,政府是要負一部份責任,也就是既然我說「一例一休沒那麼好」,那政府當初就應該老實地讓勞工知道,「這個修法啊,其實也沒那麼好啦!到時候福利是會縮減的,也許物價也會調整一下的」。

 

但,「政府就是矯情」,他只有在面對企業主的時候會說「一例一休衝擊沒有那麼大」,卻不會對勞工說明「衝擊沒那麼大,代表對勞工來說也沒那麼好」。

 

(圖片取自維基百科)

 

2.  受政治因素影響,政策上路太倉促、民間反應不及而翻桌

 

比如說「超商週末關店」一事其實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 我不是說這「只是」店家把事情鬧大,也許他們真的班表排不過來,但時間一長,這個問題一定可以解決。甚至我推斷「加班費的人事成本增加」其實影響也會很小。

 

大家想想,便利超商本來就有請工讀生、本來就會讓工讀生去別家店支援;如果新制上路後,能讓他們有半年、三個月的「暫不開罰」的準備期,調整一下排班、計薪作帳的SOP,又怎麼會無法因應?

 

甚至不需要加班,就甲員工去乙店「計時」(part time)、乙員工去甲店「計時」就好啦;如果店長不趁機佔員工便宜,他們可以給「假計時,真加班」的員工「熟工價」,讓他們依正職的薪資來領錢,問題就解決了。所以,目前有許多爭議,是起因於「上路倉促」。

 

而上路之所以倉促…… 這是政府的錯,或者我說明確一點,是蔡總統的責任,她不想自己再被抗議下去,想要「清理戰場、長痛不如短痛」,這是她的選擇,她要負責。

 

如果說,去年底通過法案、展開宣導、蒐集各業者疑難、給予建議和緩衝,許多問題都不會浮現;但,這麼一來就給了法案的反對者「還可以再拼一下,說不定政府會縮回去」的想像空間。也同時讓執政者得再被抗爭半年 ─ 不論是勞方、還是資方的抗議 ─ 民調在這段期間就很難止跌回升嘛……

 

結果,眾所周知,蔡總統在她名為「 執政決策協調會議 」的「餐敘」上拍版了要通過此案、然後去年底立法院就配合衝了、元旦就宣佈實施了。

 

不論這個「快刀斬亂麻」的決定在政治上是否「政確」,但它的確成為「一例一休」這個政策的問題根源之一,是蔡決定要將快刀斬下去的,她和她的行政團隊當然要為此負責。

 

也許熬過了這幾個月,問題就會縮小,也許會有新的問題…… 總之,上路就上路了吧,我覺得也不用退縮了。但我就是希望政府能對民眾坦白一例一休「沒那麼好,也沒那麼恐怖」、「上路是太倉促了,但也有相關的考量」;話不要光挑好聽的講、不要擺弄虛文。

 

不過,我不期待啦!其實新版勞基法,和去年初國民黨還執政時提出的修法版本相去本來就不大,但民進黨連「對啦!其實和馬政府的版本差不多」這點都咬牙不認 ─ 台灣就是這樣,政治因素的干擾太強了。

 

當然我不在其位,不瞭解當「反對者排山倒海攻擊你」的時候,內心的壓力、恐懼,和自我保護的本能會有多強... 我這麼說不是要為蔡總統開脫啦!因為馬英九也是這樣被「排山倒海」的……

 

然而,我還是覺得政府應該「對人民坦白」,台灣的政治該試著跨出這一步;或者說,跨得出這一步,我們就一定能把這個國家經營到讓自己感到驕傲。

 

(圖片取自維基百科)

 

3. 的確有人在「藉機漲價」

 

我說的是「藉機漲價」,不是「藉機哄抬物價」,他們漲價是否正當,那由公平會去查;也不排除業者「本來其他的成本就上漲了,之前一直忍著,現在忍不住了,就『藉此機會』反映一下成本」。

 

這就像「油電雙漲」和「牛奶漲價」的時候一樣,我不鼓勵武斷地去說漲價應不應該;但「一例一休」的確提供了業者一個漲價的「契機」,而且,就算沒有這個契機,未來他們也未必不會找別的機會漲,所以帳也不該全算在這次修法的頭上。

 

對於業者漲價,我認為政府去查清楚是應該的,但切忌不要為了討好民眾,就急著要砍業者;像2011年牛奶漲價的時候,超商咖啡相繼調漲,公平會以競業聯合開罰,結果高等行政法院判公平會敗訴,理由是「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聯合」。

 

那,公平會的這刀砍錯了? 還是「的確該罰,只是證據不足而已」呢?

 

時至今日,我們可以回過頭來看現在的外帶咖啡市場,四大超商、麥當勞、85度C、其他加盟業者只增無減,可以說戰火更熾,連頂好、全聯、燦坤都加入了…… 價格有掉下來嗎?他們全串通了嗎?  (連新加入的也串通進去?)

 

單就咖啡漲價這件事,如果你問我的話,我認為公平會是砍錯了,而這個「錯」有兩種,一種是「漲價的確沒有串通」;另一種是「就算當時漲價有潛在的默契,因為市場仍然是自由競爭的,業者之後為了擊倒對手,就算牌面價格不降,也會用「打折」、「提高品質」的方式在廝殺中求生存。

 

如果是晶圓業、面板業那種進入門檻高的,容易被寡占,那或許更值得嚴格取締聯合漲價;但如果是民生商品,基本上自由競爭的態勢不破,就不該擴大解釋手上的證據。

 

(圖片取自flickr)

 

那政府能做什麼? 

 

政府當然不是沒責任、沒事做,在業者漲價的同時,除了依法、確實去查是否有競業聯合外,政府應該去確定這些「打著『因應一例一休』旗幟漲價」的業者,都真的有落實新制的勞基法。

 

我不是叫政府「打出頭鳥」、教訓那些漲價的業者;而是企業本來就該去配合新制,那現在既然有業者提出了因應方案(漲價),政府應該一面讚揚他「快速因應」、一面去查核他是否真有落實新制,這樣就可以拉出來作楷模嘛……

 

4. 三輸?再看看啦!

 

排除上面所說,企業一時因應不及而關門休息的情況;凡是能以「工讀生」補足人力後仍有賺頭的生意,應該仍會有人繼續做。

 

如果一份工作非得正職來做,那企業還是得補正職,如果真的缺人,那就得調漲薪資去搶人。假使有企業弱到「這樣就倒了」,那… 就讓他倒吧!我不是說資方萬惡,而是有些人「比起當老闆,更適合當個好員工」嘛。 只要那個商機還在,就會有別人頂上。

 

但上述的說法僅限於內需產業,如果是外銷業者倒了,那也許「頂上」的就會是中國、韓國的企業;另外,如果因此企業選擇「自動化」,那我反而認為是好事一件。總之,結果是好是壞,還很難說啦……

 

那麼,在勞工取得假期後,「有閒缺錢」的勞工會和企業一起「因應一例一休」而兼職工讀,這樣薪水可能比原本少;有的老闆會開始習慣付加班費,有的老闆會違法、賭你抓不到…… 這也是利弊皆有,就再觀察吧。

 

像前面說的,簡單來說,新法「真的」對勞工有多大好處 = 讓企業增加多少成本 = 漲價的可能性與幅度有多大。

 

我覺得有可能漲價,但肇因於這次修法的部份,我相信央行、中經院所做的的評估,影響應該有限。

 

其實如果「調高薪資導致內需產業漲價」我覺得是好事,即便薪資漲幅被抵消,內需產業的「市值」卻會因此變大,會讓內需的產品更「精緻」,對外國人而言也就更有吸引力、競爭力。

 

就好像我們去到日本,會覺得日本百貨公司的服務好,或是看現在中韓娛業產業砸錢不手軟,這都是內需市場變大帶來的正面效應。然而一例一休畢竟不是「調高薪資」,「企業缺工」和「勞工想賺更多」之間,還需要政府媒合;也須要關注「部份工時者」的勞保等權益。所以,如果後面的配套沒跟上,也不是沒有「三輸」的可能…… 所以還是,再觀察啦!

 

(圖片取自flickr)

 

5. 真的有「更重要的事」

 

既然十幾年前政府就決定了「週休二日」,那我相信在勞安、公衛上是有其正當性的;不過,如果你問我「不要推動一例一休」好不好?我也會說好,如同上面說的,我認為這個政策對勞工「待遇」的影響並不大。

 

我過去一直主張,政府可以「凍漲基本工資三年,換取健全的勞檢、環檢機制 (含抽查、檢舉與輔導)」。

 

我開頭有提到,我去台南讀成大的時候,正好是時薪95推動的時候。但天曉得、地曉得,台南人也都曉得,一直到我離開成大時,台南小吃店的工讀行情還是只有80;甚至到了這兩天,還有台南人抱怨他老闆只給60塊時薪的 (這個真的太超過了)。

 

漲到130、再漲、再規定加班給三倍薪,有用嗎? 不天龍嗎?

 

(圖片取自flickr)

 

除了產業轉型、升級,徹底地改變勞動需求的量與價;這好幾年來,我都認為當務之急早已不再是在法規的「再加碼」,而是「落實」。因為過度的「加碼」,結果難以推動,政府部門後來可能反而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來解決民怨,以及來自商界的政治壓力,其結果真的是得不償失。

 

更何況,外銷業者通常規模較大、易成為標靶,而內需都是小商家,當法律趨嚴的時候,外銷業者首當其衝,反而是內需店家以弱勢自居、默默違法 ─ 這已經不叫鑽漏洞了,就是違法,只是沒抓而已。

 

台灣人「賺別人的錢」的外銷競爭力日漸衰弱,而內需產業卻依然不振 (從業人員增加、但佔GDP減少,當然薪資就停滯),這都是「重修法,輕落實」的後遺症。當然會有人認為「先讓法律到位,才能去落實它」,但這幾年下來,尤其在中南部,事實就不是這樣;不只是最低新資、加班的部份,包括外勞、勞安等規範都沒有充份落實。

 

我傾向建立一個專門「檢查」的機構,像一個人力派遣公司那樣,專門訓練、派遺「檢查人員」;人員在各地分駐,由系統隨機指派,偶爾支援勞動部,幫忙去查鄰近縣市的勞動法規、偶爾查查環保規範 ─ 我覺得,這值得用一些法案去跟商界交換。

 

不過我還是要說「一例一休」這個修法是該做的,一方面是它落實了「週休二日」這個名目、健全了制度,也額外考量了勞動者的健康安全。

 

(圖片取自pixabay)

 

6. 關於「新鮮人求職時議價能力過低」

 

勞資關係的「不平等感」很多是來自於勞僱交易時勞方的「議價弱勢」。資方會覺得這並非「不公平交易」,因為是勞方願意拿某些條件換取合約的;但勞方的支持者,會強調雙方議價時「資訊不對稱」,造成議約的不公平。

 

台灣很多求職者畢業就急著先簽下第一份面試通過的工作,比方說接受「責任制」以換取移除「求職的時間壓力」。 這樣不只對求職者本人不利,不能適才適用,對企業競爭力也有損害。 

 

我建議,政府可以設立覓職基金,從小隨學費徵收,畢業後六個月內給你1~2萬供吃穿。而在這段時間裡,給你大量的產業、職場資訊,讓你可以去問人、去參加講座、去旁觀實習;這樣大家不急著找到工作,求職時「氣勢」轉強一點 ─ 根據國內外研究,有領六個月失業補助的失業者,比起急著找到下一份工作就去做的人,再就業後的薪資有顯著增加。

 

六個月內每月一萬,如果跟著學費收,從國小到大學共32學期,一學期才多1700左右(這還不計基金孳息);如果由勞委會收,像勞退基金一樣,設計成由父母幫孩子出、再讓企業幫忙出這筆,還可以是強制的,反正算起來一個月才三百,下次要調基本工資的時候凍漲抵掉,就可以全面上路了。

 

如果給付額度拉高到兩萬的話,一個月要六百,但企業應該還是可以接受吧?畢竟再高層的也有孩子啊…… 這樣比修法禁止責任制有道理多了、也可行多了。

 

總之,在我看來,要改善勞動待遇,應該還是從改善勞工在勞僱市場上議價的弱勢著手;比如更有效的技職教育和在職教育,或是上述的就業緩衝機制。也可以用「就業者導向」重新考慮招商政策,設計促產獎勵時,把受僱人數、平均與最低薪資納入為乘數計算可得之補助或抵減 ─ 願意給予求職者承諾的業者可以得到更多的投資獎勵,但同時也有違約時的罰則。這都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我建議把上述的基金稱為「覓職基金」而非「求職基金」;因為我希望這個基金能形成一種社會風氣,讓畢業生慢慢「覓」得自己喜歡、適合的職業,站在平等的議價地位上去洽談工作;而非急著要「求」企業聘僱自己,因而落入議價弱勢地位。 

 

(圖片取自pixabay)

 

在幾個月前,蔡總統其實有提出過「獎勵畢業後出國一年」的政策構想,但整體來說我不支持這個構想。

 

一是目的雜亂。你到底是要學生去「見世面」,還是「探索職志」;那這筆錢被申請走「由你玩一年」後,政府連想要的成效是什麼都不知道,如何檢討?

 

二是公平性有疑慮。如果採「遞計劃書申請」的模式,那就像招商獎勵、影視補助一樣,拿越多錢出來的,計劃一定是越宏大、越值得給他一點補貼;那到時候是要給貧苦的,還是給計劃宏大的?

 

三是財源不明確。這就不用多說了。

 

總之我覺得這是一個想學 gap year 的政策啦,但人家 gap year 是長年文化形塑出來的,而且歐洲多國中,有 gap year 的國家其就業情況也不一定特別好。

 

說到底,我覺得給點經濟支援 (包括社會文化認同),讓「畢業生不急著找工作」是需要的;但出國就不必了……

 

以上,把我想講的都講得差不多了,如果你有看到底,給你鼓鼓掌。

 

 (首圖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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