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見你自己, 你就能看見, 世界不是只有他而已

先看見你自己, 你就能看見, 世界不是只有他而已

寶瓶文化 2016-08-01 16:58

 

《轉身的幸福──律師娘×愛情辯護》

 

 

 

 

◎律師娘林靜如

 

 

 

司法只能給一紙判決書,

 

 

但幸福無關贏或輸,

而在你是否相信。

 

 

◎律師娘v.s 29種自信姿態+29則法律悄悄話!

 

 

◎作家女王感動推薦!

 

 

 

 

 

先看見你自己,

你就能看見,

世界不是只有他而已。

 

 

 

 

 

愛可能失落,卻是生命最珍貴的禮物。

遇過太多女性因為對法律懵懂,而被珍視的愛打趴在地,「律師娘」林靜如好不捨,她想讓大家知道,永遠要相信自己一定有別的選擇,並且,認真地去面對。

 

 

 

      因此,她讓筆下這29段人生親自開口,訴說她們的迷茫與抉擇。

 

 

 

 

 

.她未成年懷孕,男友卻始亂終棄……她該怎麼做,才能讓自己再度得到幸福?

 

 

.青春正盛的她選擇「量販」自己的愛情,卻被包養的男人劈腿,可以告他詐欺嗎?

 

 

.男人毫不留情地對她拳打腳踢,她仍猶豫再三:「我應該提告嗎?但這樣一來他就有前科了……」

 

 

.結婚20年了,丈夫突然訴請兩人的「婚姻無效」!難道這20年全是她一廂情願?

 

 

 

 

 

失戀、婆媳、外遇、家暴、監護權、爭產……我們從眼前的愛恨糾結裡讀到似曾相識,卻也深刻懂得了,每一滴淚水都是學習,每一回心痛都是重生的力量。

 

 

在法律與情感的交會路口,律師娘強悍又柔軟地給予犀利剖析,告訴我們,繼續相信,幸福就永遠不會結束。

 

 

用力地痛過哭過,才知道擦乾眼淚後,自己有多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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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的真相

轉念,就能在地獄找到天堂的入口。

 

你們難道不覺得法律對女性也太沒有保障了嗎?

做錯事的是他,法律要懲罰的居然是我?這是哪門子的道理啊?!

 

 

我十九歲就認識他了。在他之前,我從來沒有跟其他的男人交往過,我和異性之間所有的「第一次」,都記錄在他的身上。我這麼說,你們應該懂我的意思吧?我把我最美好的一切都獻給了他,也不計較他在我之前的所有風花雪月,難道這樣他還不能滿足嗎?

記得四年前他追求我的時候,每天早晚都要跟我問安;只要我隨便說個想吃的東西,他一個小時後就送到我面前,不管當下有什麼重要的事在忙;甚至我半夜睡不著打電話給他,他即使在睡夢中被吵醒,依舊耐著性子陪我聊天……

難道這些都只是他請君入甕的誘餌而已嗎?等到我成為他的囊中物,他就覺得我索然無味了,因為一個被豢養的女人,已經滿足不了他狩獵的天性。

我天真地以為,吊了他兩年的胃口,他就會把我當成珍寶一樣的愛惜,這是我那個二十六歲就嫁得風風光光的表姊教我的:男人對太快到手的,都不會珍惜,只要別太快把自己給出去,男人就會任由你使喚。於是,我死守底線地讓他等了兩年,才謹慎地把自己交到他手上,但最後還不是換來他這樣的對待。

所以,我不認為我對他做的一切有什麼錯,即使是在道德上,更遑論法律上那些扭曲社會價值的見解。

 

 

「法律的確沒有辦法懲罰負心,因為男女之間的感情,不是法律能夠介入的。」

既然如此,那律師,我靠自己的力量來懲罰他,為什麼法律卻要介入呢?我對他的控訴句句屬實,本來就是他無情在先,怎能怪我不義在後?

從我把身體交給他的那一刻,他就該明白他應該負起的責任,更何況他還在我身體裡留下了一個紀念品,這是永遠都無法抹滅的事實。人總不能只要享樂,不要負責任吧!

「你所謂的責任是什麼呢?」

律師,那還用說嗎?當然是承諾了就不能始亂終棄啊!法律不是因為這樣的價值觀,才會有所謂的「遺棄罪」嗎?

先不論他帶走我的童貞,光是知道我肚子裡那個紀念品的存在,他就應該時時刻刻都守在我身邊。那不是他的血脈嗎?對親生骨肉不聞不問,總是法律該介入的吧!

律師,我說的應該沒錯吧?

「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遺棄罪的成立,必須要被害者是無自救力之人。

「目前胎兒在你的肚子裡,你的狀態也不算是陷於無自救能力,光是知道你懷孕卻不聞不問,這樣的行為,是不會構成遺棄罪的。」

這種見解我問過好多律師了,答案都一樣。我不懂,我們的法律居然容許一個父親不負擔扶養孩子的責任,這不是很奇怪嗎?

而且像他這樣讓我懷孕了,卻似乎完全沒有跟我結婚的打算,我應該可以請求他對我精神上傷害的損害賠償,侵害……算是我的貞操權吧!我從來沒有跟別的男人發生過關係耶!女人這麼珍貴的第一次,就這樣葬送在這種男人手上,對於我受的傷害,法律上應該有一些補償,或至少也應該對他有一些懲罰,不是嗎?

「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一一一四條也規定了直系親屬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所以不管怎麼樣,他對孩子都有扶養的義務,你可以向他請求共同負擔子女成年之前的扶養費。目前實務上扶養費的裁定標準,通常會參考主計處每人每月生活消費支出來計算,再依雙方的收入比例分擔。譬如,以台北市一○三年度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平均為二萬七千零四元,假設你們兩個收入差不多,就是一個人要負擔一半大約是一萬三千五百零二元。」

這麼少?那我的貞操權呢?

「至於貞操權,過去有一些案例是被已婚男人欺騙未婚而發生關係,加害人被判定侵害被害人自主是否發生關係的權利。你們之間沒有這樣的問題,純粹是男女交往後的變心跟劈腿,你在決定是否跟他發生關係時,是能自主的,所以並沒有侵害貞操權的問題。」

 

 

我不能接受這種說法!你們知道當初我興沖沖地告訴他我懷孕的時候,他是怎麼說的嗎?

 

「我懷孕了。」

「你確定嗎?」

「非常確定。」

「怎麼這麼不小心……(到底是誰不小心?)那你打算怎麼辦?(這句話應該是我問的吧!)」

「當然要生下來,我不可能去傷害無辜的小生命。」

「如果你自己決定要生,你就要自己養,不要找我。」

 

我才知道,原來我的故事,跟別人沒有什麼不一樣。

那一天我去找他談判時,他勸不動我拿掉小孩,決定中場休息先去上洗手間再來奮戰。我獨自在他房裡,不自覺拿起他的手機檢查,企圖想得到其他不同的答案。

我也不知道自己想看到什麼。或許是覺得,認識了他四年,自以為很了解他,其實只是我一廂情願想看到的這一面而已;而我一直不肯正視的「那一面」,正逐漸轉身逼近眼前。

就是在那時候,我看到了他手機裡跟那個女孩的訊息紀錄。那些他對她說的話應該是專屬於我的,偏偏手機的那一頭,很殘酷是另一個女孩的名字。我查了一下她的檔案,十九歲,就是我遇到他的那個年紀,看樣子他的喜好四年來沒有變過。

 

「睡了嗎?」

「還沒。」

「在幹嘛?」

「剛洗完澡呢!」

「拍給我看。」

「不要。你亂說話,不怕你女朋友生氣?」

「她生氣最好,趕快分一分。」

「你捨得嗎?」

「甩都甩不掉,我喜歡的是你。光想著你洗澡的樣子就興奮了。」

 

真、噁、心。

一個薄情寡義,知道自己女友有孕在身仍向別的女生調情的男人,還有一個明知是別人的男友卻來者不拒的女人,像這樣的組合,最適合得到身敗名裂的結局。

這不是這個社會應該存在的規則嗎?

我決定,好好地教他們「愛的真諦」。

我拍下了他和那個女孩調情的訊息截圖作為籌碼,對他發出最後通牒。

 

「跟她劃清界線,回到我身邊把我們之間的事情處理好,不然我就把你們對話的截圖放到網路上,讓大家公斷。」

 

他居然沒有回應,甚至連手機都不接了。

隨著猶豫該不該留下肚裡的孩子,我的心情愈來愈緊繃,有一晚在唏哩嘩啦的孕吐之後,我忍無可忍了──我為什麼要承受這些?

我把那天拍下的截圖,上傳到某個爆料不公的社團中,標題是:「背著懷孕女友偷吃的男人,配上專搭別人男友的女人,連稱呼狗男女都抬舉了他們」,他們的名字、照片當然要留著。

我還轉貼到他的塗鴉牆,這麼扣人心弦的情節,怎能不讓他的眾親友知道呢?

 

 

「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另外,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也有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你的行為有可能構成恐嚇罪、妨害秘密罪以及加重毀謗罪喔!」

沒錯,我的確被起訴了,所以我才來找你啊,律師!像這樣的社會不公,不是就要靠你們律師來主持正義嗎?

「你沒有前科,又是一時氣憤,只要認罪和解,頂多易科罰金,也有可能判緩刑……」

不行!錯的又不是我。

 

「妹子,你想清楚,你的人生還要浪費在這種人身上嗎?」

律師娘,難道你也不站在我這邊嗎?

「生命有限,不該浪費在消耗你能量的人身上。你的每寸光陰,寸寸都是黃金,你卻正大把大把交到他的手上,你還沒發現嗎?」

可是,我吞不下這口氣啊!

「轉念,就能在地獄找到天堂的入口。」

 

【法律悄悄話】手機或網路截圖分享,有什麼法律陷阱?

學校裡教我們課業、品行、操守,但我們從小到大,很少有人教我們如何談戀愛,當然更沒有人教我們如何走出失戀,所謂的恐怖情人,就此誕生。

常見到新聞媒體裡報導的,不甘分手的前情人廣發分手前的親密照,或是在網路上討拍,公然挑釁介入的第三者。將他人的對話截圖散布,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的「妨害秘密罪」,散布他人的私密照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在網路上評論他人的言論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而且不以非事實為限,雖為事實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還是有可能成罪。

 

 

 

本文出處。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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