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不能忽略鑑定制度
民報
2016-05-04 00:00
新政權即將於520就任,針對司法改革的議題,亦提出以司法消費者為出發的改革方向。雖然目前對於所謂司法消費者的內容,仍屬虛無飄渺,但觀1999年的司改會議,不僅由法律菁英所組成,更是以審判結構的改變為主軸,卻忽略了一個相當重要的部分,即鑑定制度的檢討與改革。如此重要的制度,肯定不能再被此波的司改浪潮所沖散。
現代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動輒講求科學辦案、科學證據,以來改變過往所強調的被告自白。只是所謂科學證據、科學鑑定,到底有多少科學性,卻一向沒有被仔細檢驗。以刑事審判常見,且為不少司法人員所深信的測謊報告來說,卻可能只是披著科學外衣的偽科學。因測謊的有效性,乃基於以下前提,即人的所言真假能夠引發特定的生理反應,且在個人無法自我控制下,這些反應可以被儀器所測知,並為專家所判讀。
只是施測者的專業性與否、儀器運作是否合於標準、施測環境是否正常等等,皆會影響受測的結果,又在每個人的生理狀況皆不同下,如何能為有一致的判定基準、又有誰能制訂此一標準,都在在是個疑問。如與其他科學鑑識技術,如DNA相較,由於此種鑑定不具有上述的干擾因素,不僅準確性極高,也可由其他專家依據相同程序為檢視。相對而言,由於測謊無法排除諸多的干擾因素,致不具有科學所強調的再現性,也因此之故,而無法檢視過程與結果的正確性,致成為測謊鑑定的致命傷。
雖然對測謊有諸多的質疑,但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並不排除此種證據,在施測空間為偵訊者所掌控,而受測者處於孤立下,即便是無辜者,其身心果能保持正常?且現行施測,往往是在檢方認為被告不說真話或不認罪時為之,則在未施測前,施測者即可能存有先入為主的偏見,致難保證其客觀性。若被告仍堅持不認罪,即難逃測謊未過的宿命,致等同是變相的自白,能有多少證明力,實已成疑。
而另一個明顯的例子,即是近來確定且纏訟達十年之久的南迴搞軌案,此案的重要關鍵,即是死因鑑定報告。而在此案中,除了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外,總共委請四家教學醫院為鑑定,而法醫研究所從一開始,即未認定死者是由蛇毒所致,而僅驗出抗精神疾病的意妥明(ETUMINE)藥物成分,死亡原因乃是一個相當繞口的專有名詞,即「多重創傷性傷害」(multiple traumatic injury)所致,如此的結論,從一開始即未被檢方或法院所採。
而課不容緩之後再送去鑑定的四家教學醫院的報告,雖也認為死者本身僅驗出有意妥明的成分,卻也註明無法排除其他化學品中毒的可能,此一結論,成為檢方與第一、二審法院據以認定死亡的重要原因,並成為判處被告殺人罪最重要的證據。因此,第一、二審判決被告的理由,似乎頗有依據,且在四對一的多數優勢下,法醫研究所的報告似乎就不是那麼重要。惟此案審理的各級法院,似乎都忽略了一個關鍵問題,即關於致死原因的判斷,是否可以多數決來決定?
更扯的是,此案更一審時,合議庭雖然再請法醫研究所為鑑定,而排除蛇毒致死的結論,卻又認為,死亡原因是在酒精加上意妥明產生中毒現象所致,而得出仍屬他殺的結論。如此的鑑定報告,不僅與法醫所之前所做的結論相異,且在某種程度,也等於是在眾多的鑑定報告得出一個公約數,實欠專業,更屬草率,也逾越了鑑定報告只為科學鑑定,而不得為法律評價的本分。
也因此,對於目前鑑定制度的改革,除了有必要設立一個國家級的鑑定機構,以來為鑑定人執照與鑑定實驗室的核發外,對於目前鑑定者多為公機關,致易受檢方所掌控或影響,致難保持公正性的現況,就有必要肯認私鑑定的合法性,即專家證人的引入。而在引入此等制度之同時,考量費用驚人,也有必要為法律扶助之強化。由此看來,鑑定制度的改革,不僅不能被忽略,也牽動著司法制度的整體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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