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水污染 盼勿重蹈覆轍

廢水污染 盼勿重蹈覆轍

民報 2015-10-05 00:00

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態,經濟科技及醫學的進步,雖然延長了人類的壽命,但未能提升死亡的品質。反而因為現代醫學種種搶救或延長生命的措施,而增加了病人的痛苦。從前的醫生,會在病人的家中,與家屬一起陪伴病人,盡量協助病人善終,安詳的壽終正寢。現在的醫師,則努力在醫院中,以各種高科技的治療方法,與死神搏鬥。不幸在醫師英勇奮戰中,卻讓病人受盡了不必要的醫療技術的折磨!
這些高科技的臨終急救措施,包括心肺按壓、電擊、插管急救、接呼吸器、接葉克膜 (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 ECMO)等,統稱為心肺復甦術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如果急救無效,留在病人身上的措施,如呼吸器或葉克膜等,統稱為維生醫療措施 (Life sustaining treatments, LST)。這些 CPR 或 LST 對臨終病人,只會增加及延長痛苦,妨礙善終。
為了維護國民的善終權利,國外訂有《自然死法案》(Natural death act),我國則於2000年在立法院江綺雯等立委的努力下,制定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後經過三次修法,在2013年經過楊玉欣等立委的努力,完成第三次的修法。這個法案,給予醫師對於末期病人,可以尊重病人或家屬所立的意願,在清楚確認對末期病人無效時,可以不施行 CPR 或撤除 LST,減少痛苦,增加安詳往生的機會。該法明示「末期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將進行至死亡者。」此「近期」,醫界一般以六個月或一年內為限。
但是還有不少病人,譬如植物人、重度失智症或長期昏迷以呼吸器維生甚至還要洗腎 (dialysis) 的病人等,疾病已經進展到無法治癒,病人已到苟延殘喘,沒有生命尊嚴的狀態,只會逐步走向死亡,卻尚未符合末期病人的定義,對這些病人,醫師會繼續以各種醫療措施,拖延病人。這些措施,也可能只增加痛苦,延長生命,未能救回病人。
這些醫療措施包括:
一、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二、維持生命治療:指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及照護措施,如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機械式維生系統(如葉克膜)、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的專門治療如化學治療或透析治療、感染可能致命疾病時所給予的抗生素、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圖1]

安寧緩和醫療於1967年創始英國,1990年傳入我國。這麼多年的經驗,醫界已經了解,對於走在這條路上的病人,以上這些醫療措施,反而增加痛苦。國外遂有預立醫療指示 (Advance directives, AD) 或預立照護計畫 (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等的立法,給予病人自主權利,可以自己預作指示或計畫,一旦病到無法表達意願時,家屬及醫師可以根據病人預做的指示,不再投予這些病人指定不要的醫療措施。為保障病人自主和善終的權利,美國於1990年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案 (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 PSDA),德國於2009年以及奧地利於2006年分別制定病人自主法 (Patientenverügungsgesetz)。在我國,則尚無這種法案,賦予醫師可以遵照醫學標準及倫理,不再施行這些無效醫療,以減少病人所受的折磨。
其實本來,醫師應該要以專業判斷,以愛心與同理心決定那些治療或處置,是對病人有利的,就該積極處置;那些是對病人無益的,就不要執行。但是醫師往往擔心挨告,害怕醫療糾紛,而繼續執行這些無效無意義的醫療。
因為根據醫療法第60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那麼病人就沒有拒絕醫療服務的權利嗎?其實只要不找醫師看病,就可拒絕你所不要的醫療處置。甚至住院當中病人也可根據醫療法第75條的規定:「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但是走到生命末期的病人,大多有很多的痛苦症狀,需要醫療照顧,如果「自動出院」了,這些痛苦就無法減輕或解決。我們難道沒有權利拒絕無效且增加或延長痛苦的治療,繼續留在醫院,接受醫師以愛心用安寧緩和醫療來協助臨終病人安詳的走完最後里程嗎?
楊玉欣委員乃再度聯合熱心的立法委員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讓病人可以決定不再「被迫持續忍受不必要的痛苦與折磨,侵害其生命尊嚴甚鉅」的醫療措施。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國家應保障病人醫療自主權。請大家支持楊委員等提出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更進一步的維護國民善終的權利。[圖2]

圖2. 病人自主在親人陪伴下安詳往生(衛福部提供照片)
根據分析,平均每年健保支付的呼吸器醫療費用約246億,每年加護病房施行的無效醫療則耗費35.8億元。若預立醫療照顧計畫 (ACP) 做得好,《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PSDA) 可以通過,讓每個人可以提早規劃,醫師有所依循,即可減少每年將近三百億元無效醫療的健保支出;而且即時騰出寶貴的病床,救治可能治好的病人,挽救更多的生命。更重要的是讓病人可以善終,家屬可以無憾。
我國所有醫療相關法規,大多是以醫療機構或醫護人員為主體而規範的法律,本法是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後,以病人為主體,有關病人權益之根本大法。值得大家積極支持。以往醫師(及醫療人員)因為擔心關係人提告之法律訴訟,不敢遵行醫學倫理及正當常規,在病人臨終時,仍舊使出各種明知無效,只能繼續苟延殘喘拖延瀕死過程,增加病人痛苦的「維生醫療措施」或「維持生命治療措施」;本法可以讓醫師尊重病人善終意願,醫師可本於其專業、倫理、良知甚至家屬意願自行判斷,做該做的,不做不應該或不必要做的醫療處置,免除醫師的責任,才能讓醫師放手,維護病人安詳往生的權利,用安寧緩和醫療協助病人善終。如果沒有本法保障醫師,醫師怕挨告,只能救到底,但如果救到底是違背病人意願,讓病人在痛苦折磨中含恨而終,恐怕會讓醫師違反「不傷害」(nonmaleficence) 的醫學倫理原則,長時受到良心的譴責!衛福部已著手執行先導計畫,建立 ACP 的標準程序與流程。為維護病人善終、保障醫療人員免於訴訟,預立醫療照顧計畫是國家必須推動的政策,責無旁貸。謹此呼籲大家支持此《病人自主權利法案》,早日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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