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8日,前中共海軍艦艇長阮芳勇在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購買一艘配備YAMAHA 60P弦外機的玻璃缸船體快艇。當晚10點,他自三都港出發,途經連江縣東引鄉海域時因風浪較大短暫停留,隨後繼續朝台灣方向前進。次日上午9點44分,阮芳勇駕駛快艇抵達淡水外海,並直接駛入淡水老街渡船頭C碼頭。
在進港過程中,他的快艇與往返八里至淡水間的順風航業公司交通船「順風122號」發生擦撞。在船長魏來福和船員黃祥恩的協助下,快艇停靠碼頭。阮芳勇隨即向兩人表明自己來自中國大陸,魏船長聽聞後立即通報海巡署。
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警員到場後,阮芳勇主動表示:「我是大陸開船過來的,我來投案」、「因為我要逃離那邊」。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淡二安檢所人員隨即逮捕阮芳勇,並報請士林地檢署偵辦。
檢方偵結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阮芳勇提出「福建沿海軍事部署」的情報。
法院認為,阮芳勇為了來台灣,對我國海防有相當了解,他以「自駕」方式橫渡台灣西北海域入境,嚴重損害我國國家安全及政府對入出國管理的正確性。
考量阮符合自首減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節,以及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判處8月徒刑。阮芳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於去年12月20日駁回上訴,還押時阮芳勇曾向記者表示「想留在台灣」。然而,最高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關於是否將阮芳勇驅逐出境的問題,法院表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無適用刑法第95條外國人驅逐出境餘地。是否適用強制出境,屬於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非法院所應審究。高等法院審判長諭知依法律規定處理此事。最高法院因也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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