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 產,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者外,皆應依法課徵奢侈稅。如果安排利用名下無房地之人頭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規避奢侈稅,除補徵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甲君於102年間向法院標購取得4筆房地,均透過先贈與其前妻乙君,乙君隨即將受贈取得之法拍房地於 2年內陸續出售,雖乙君出售房地時均因符合免徵奢侈稅條件;但經追查資金流向,發現乙君收到出售房地價金後,旋即轉入其前夫甲君銀行帳戶。
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甲君利用乙君名義銷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房地,歸課甲君漏未申報銷售價格合計2,000萬元,按適用稅率15%,補徵奢侈稅額300萬元,因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乃處以所漏稅額1.5倍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針對經常短期買賣不動產案件,加強查核,如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房地,規避奢侈稅者,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將以刑責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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