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出售受贈的房屋,依所得稅法規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可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所得,屬所得稅法的財產交易所得,出售的房屋如為受贈取得者,依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目的乃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父親甲君於98年贈與兒子乙君1棟房屋,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在案。而乙君於101年間以1,100萬餘元出售該房屋,惟乙君以父親取得該房屋之成本及相關費用作為房屋交易減除之成本,計算後屬財產交易損失,以致未併入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且申報時亦未檢附任何交易相關資料,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並依上述稅法規定,以父親甲君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09萬餘元作為乙君財產交易的成本,予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890萬餘元後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財產交易為虧損,也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交易契約及支付相關成本費用的憑證,供國稅局核實認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情形而未申報者,亦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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