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民眾銷售同年向法拍取得之房地,與買方簽約同日,辦竣戶籍登記逃避奢侈稅,由於來不及辦妥,因此遭國稅局查獲而重罰的案例。研判疑似為專標法拍屋集團利用人頭來訂立銷售契約,以逃避奢侈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於101年10月24日訂約銷售其同年自法院拍賣取得之桃園縣房地,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奢侈稅,甲君卻藉由與買方在101年11月2日另簽訂買賣契約,同日並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來規避奢侈稅,經該局查獲,除補徵奢侈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
該局說明,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奢侈稅。甲君雖然主張101年10月24日所訂買賣契約書已撤銷,惟該局查得買受人乙君在101年10月 31日已持101年10月24日與甲君簽訂之買賣契約,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可見甲君101年11月2日重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同日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地,
目的只是為了符合在賣屋時外觀形式上有辦竣戶籍登記之事實,以規避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甲君101年度實際上是住在他所任職公司的員工宿舍, 且甲君101年度另由拍賣所取得新竹市房地,也是在同年11月出售,甲君持有該2戶法拍房地的期間都只有1個多月,而且都是在訂約出售當天辦竣戶籍登記, 甲君短期買賣房地顯然都不是為了自住目的,其短期炒作房地事實十分明顯,依法應課徵奢侈稅。
北區國稅局強調,奢侈稅開徵以來,像甲君採用更改原始買賣契約資料以符合免課稅要件之不正當方法,藉以規避稅負案例,迭有發現,一旦經查獲,除補徵奢侈稅外,又因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會另外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該局籲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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