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起案件起於林知延與吳欣盈婚變後的離婚訴訟,林知廷遭控為掌握吳欣盈行蹤,受律師劉宗欣建議委託徵信業者跟監,且徵信業者在林知延授意下,在吳欣盈座車安裝衛星定位系統(GPS),就位取得她的行蹤,因此涉嫌妨害秘密。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林知延無罪,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並改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林知延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劉宗欣以及2名徵信業者,則判拘役20天至50天不等,得易科罰金。
然而在高院更一審開庭期間,林知延否認犯罪,他的辯護人更主張GPS軌跡圖並無列印人簽名,所以無證據能力。
今日高院更一審宣判結果出爐,林知延遭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拘役15天、劉宗欣拘役15天、徵信業者李榮全則因為是累犯,拘役20天,上列人等均可易科罰金。全案不得上訴。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