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選委會指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也不能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高市選委會也舉例,包括電視或報章雜誌新聞報導內容、節目主持人或來賓講述內容,或者平面媒體專欄文章內容,涉及報導、引述或評論相關民調資訊,都涉及違規。
另外,一般民眾因大意或不諳規定,用臉書、LINE或其他社群通訊媒體,將含有民調的資訊轉發出去,這也屬於「過去常見的違規受罰案例」。
高市選委會提醒,受選罷法規範,並不限於專業機構的正式民調,因此在法令禁止期間,即使散布或引用的是不實的或非正式的民調資料,仍然適用於相關處罰規定。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