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6日晚間公布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今天開始生效。
根據這個細則,香港警方偵辦國安案件時,可以不需要搜索令就能進屋搜查。
港府今天將向立法會議員講解細則內容。
(特約記者戚海倫報導)港區國安法6月30日正式實施,昨晚港府公布涉及執行方式的第43條實施細則,今天7日就開始生效。
實施細則分成七大項,其中也授權香港警務處長在需要情況,經過保安局長批准,書面通知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或是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依照指定方式提交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和資產、資金來源與開支。
如果拒絕提供,定罪將開罰十萬港元,將近38萬台幣、並監禁六個月,如果資料不實或不完整,除了罰款十萬港元還要監禁兩年。
根據實施細則,即日起在特殊情況下,香港警方在偵辦國安案件時,不需要搜索令就能進入房子裡搜查,官方也可以凍結以及沒收危害國安罪人士的財產。
細則中規定,香港警務處長如果懷疑網路訊息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可以在保安局長批准下,授權讓發布消息的人、網路服務商把訊息移除。
此外警方也可以申請搜索令,要求被盤查的人交出護照等旅行證件,限制他離開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