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職棒統一獅內野手郭阜林因為休假騎機車酒駕,被聯盟處以禁賽二場、罰款三萬元,球團還加重罰款並且降二軍,引起球迷討論。
其實全世界職業運動聯盟對選手酒駕的處分輕重不一,除了應負的刑責跟球團處罰以外,聯盟能不能再罰,各國見解也不一樣。
(陳楷報導)中職的聯盟規章沒有明確處罰酒駕,但聯盟以第五條「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行為」,罰郭阜林禁賽二場、罰款三萬。
但南韓職棒就直接明文規定,酒測超標就是禁賽50場、罰款台幣8萬,社區服務80個小時,如果拒絕酒測則是70場、肇事90場、如果傷及人命則是120場。
即使如此,南韓選手酒駕仍然屢見不鮮,今年春訓三星獅投手崔忠然酒駕禁賽50場後,球團追加100場,等於禁賽一年。
從韓國打到美國的大明星姜正浩因為三度酒駕,被美國拒發工作簽證,想回韓職打球也被處以禁賽一年還有300小時社區服務。
不過執世界足球牛耳的英超聯賽,即使像魯尼這樣的世界級巨星,屢次酒駕的處分是罰款二週薪水30萬英鎊(約1118萬台幣),100小時社區服務以及兩年不能開車。
英格蘭國家隊中場椎克瓦特酒駕肇事甚至造成3人輕傷,除了吊銷駕照、社區服務跟罰款以外也沒有被禁賽。
在美國,NBA球員酒駕會被聯盟禁賽兩或三場,NFL則是第一次禁賽兩場,之後如果再犯加重處分。
但大聯盟棒球也沒有任何罰則,即使三年前馬林魚的赫南德茲跟皇家的曼圖拉在短短四個月內接連因為喝酒開車或開船喪命,去年春訓時巨人外野手梅賓在舊金山被警察攔檢時,血液中酒精濃度幾乎是規定值的兩倍,認罪後也只有罰款跟講習就繼續大聯盟生涯。
日本職棒的現役選手酒駕案件非常少見,上一次是1987年阪神的「老虎先生」掛布雅之,球團處以等同於禁賽的「自我檢討」三天加上罰款100萬日幣,以掛布當時7800萬年薪來說不算太多,只是影響球團形象,讓掛布退休了25年後才重回阪神當教練。
由此可見,西方國家傾向認為球員場下的行為不該影響場上的發揮,但亞洲要求選手相對嚴格。
中職如果能夠更明確規定酒駕罰則當然可以減少爭議,但是以南韓的例子來看,嚴刑峻法不一定能夠減少犯罪行為,回到選手自我要求才是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