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OTT業者愛奇藝、騰訊WeTV在台灣高調經營,WeTV還買下台北市公車廣告等,引起外界關切。
國家通訊委員會NCC表示,業者如果在台灣買廣告,必須下架,違法可罰10到50萬元罰鍰。
NCC國家通訊委員會今天(15號)邀集陸委會、文化部、經濟部、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相關公協會召開會議,並取得共識,由於OTT TV 服務不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許可」事項,因此如果在台灣買廣告,必須下架。
官員表示,之後有類似情況,依法可罰10到50萬元罰鍰。
官員說明,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OTT TV 服務屬於「未許可」,因此,如有企業單位委託、受託或自行從事在台灣境內從事這些未許可事項,以刊登廣告來說,將面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9條罰則,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近來WeTV在台北市公車內外裝、公車亭與大樓電梯等刊登OTT TV服務的廣告,NCC說,台北市政府代表在會中表示,已依《台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協力處理廣告下架事宜。
NCC指出,也將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辦理、確保刊登廣告內容合規。
同時,NCC已在會中請相關業者公協會明確告知所屬會員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