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 台中市政府率先制定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今天(25號)獲得議會三讀通過,六都第一,正式禁止未滿18歲兒少吸食或持有電子煙,如供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兒少、強迫或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依法可處1萬元到5萬元罰鍰,這項自治條例公布後6個月實施。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國內青少年吸食電子煙比率,有逐年上升現象,成為各界關注的新興健康危害。
由於電子煙並非菸品,中央現行菸害防制法,對電子煙的定義及防範還不足,因此為了讓台中市在防制電子煙危害的作為,有所依循,市府特別制定自治條例進行相關管制。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全文共11條,制定重點包括:禁止未滿18歲者吸食、使用或持有電子煙,違反者將施以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禁止供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兒少,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到5萬元罰鍰,以及禁止在學校、博物館、電影院及大眾運輸系統等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新台幣2千元到1萬元罰鍰。
衛生局長曾梓展強調,電子煙多數含有尼古丁,在國內外也多次查出含有其他有害物質,包括:安非他命、大麻、甲醛、乙醛等,長期吸入這些物質,不但會成癮,甚至會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傷害肺部,及造成肝、腎臟功能損害,也有發生電子煙爆炸案例。
曾梓展感謝議會支持。
未來市府團隊會持續透過跨局處合作,落實防制電子煙與加強稽查取締,營造無菸清新環境,守護市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