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天通過政院版新冠肺炎防治紓困特別條例,針對檢疫、隔離的民眾和照顧者,規定雇主應該給予「防疫隔離假」,並且可以在2年內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
另外,對於囤積哄抬物價、隔離期間趴趴走和散布疫情假訊息,都有規定罰則。
(李人岳報導)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行政院20日通過政院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框列600億元特別預算,並且針對居家檢疫、隔離,集中隔離、檢疫的民眾和照顧者,規定雇主應該給予「防疫隔離假」,不得視為曠職甚至解雇等不利的處分,被隔離者和照顧者在2年內也可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
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隔離補償並不是社會上討論的生活津貼。
羅秉成:『按照大法官會議690號解釋,主要是補償人身自由受限制的補償措施,不算生活津貼,如果是生活津貼我們會用生活津貼,這兩個概念不一樣。
』羅秉成說,防疫隔離假不算是公假,以免自營者不在其列,同時要考慮雇主付薪水的合理性;補償的對象、資格、方式和金額多寡由衛福部訂定子法來規定,基本上要遵循公平、資源合理分配等原則,目前還無法預估具體數字。
羅秉成也強調,目前並沒有計畫另外給付生活津貼。
草案條文針對囤積和哄抬防疫物資,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檢疫隔離趴趴走可處2年以下徒刑和200萬元罰金,散播疫情假訊息則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